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9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液態閃爍計數器之閃爍液每公克所含氚或碳十四之活度少於1.85×103貝克者,其排放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