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6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合理抑低集體有效劑量,得再限制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之輻射劑量或輻射工作場所之放射性物質排放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