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第2條 法規: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適用本標準之商品如下:一、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二、電視接收機。三、鐘錶。四、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五、微波接收器保護管。六、航海用羅盤及其他航海用儀器。七、逃生用指示燈。八、指北針。九、燈泡。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