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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電視接收機,其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離任何可接近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限值為每小時一微西弗或所產生輻射之最大電壓不大於三萬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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