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四、水文資料。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六、異常或意外事件資料。七、輻射監測資料。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