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核子燃料之廢棄,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原用途。二、廢棄原因。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許可廢棄之核子燃料,應依放射性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