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三章所定之財務保證,指核子設施經營者於銀行或公庫指定之代理銀行設立專戶繳存下列之保證金:一、現金。二、公債、國庫券。三、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或定期存單。前項之專戶,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共同設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