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放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放射性併合毒害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