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母法 第10條 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之保證人,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停止或終止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責任保險者,其責任保險契約書影本。三、財務保證者,其於銀行或公庫設立專戶之帳戶號碼。四、停止或終止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