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應親自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