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管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