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派(聘)兼之。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