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