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第一階段之基本原理筆試測驗內容得併入第二階段之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合併實施。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