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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主控制室監督。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時,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負責現場監督相關作業之執行。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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