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核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主控制室監督。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時,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負責現場監督相關作業之執行。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