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