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第16條 再鑑定補考之免試規定如下:一、筆試測驗不及格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免試。二、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