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第1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定運轉人員接受再鑑定測驗,並於測驗日一個月前將受測名單通知經營者:一、運轉操作績效不佳。二、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及品質不佳。三、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操作疏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