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母法 第1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後之廠址,其輻射劑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符合下列標準:一、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二、非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