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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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1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 第22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 第2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一、除役作…
- 第24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
- 第25條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
- 第26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之管制,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第27條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後,得視情況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解除或變更禁制區及低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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