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