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9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應於審查期限內作成審查結論。前項審查期限,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但不包括下列期間:一、相關主管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