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老化管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