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第6條 經營者依前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後,並應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面資料。事件發生後,於後續處理過程中有惡化之情事時,經營者應再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