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第5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二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規定時限內以電話向主管機關報告事件發生時間、經過、所造成影響、是否有放射性污染、人員輻射曝露傷害及是否有放射性物質外釋等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