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第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一、工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需送至設施外就醫。二、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三、天然災害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或組件受損。除前項第一款外,經營者並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載明事件發生日期、情形、改善及防範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