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第10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但該附件第四點第五款及第六點,不在此限。前項報告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