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之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