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