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報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