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財團法人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替代記帳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