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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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