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除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