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7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前二項所規定之保管期間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惟會計憑證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