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3條 淨值變動表(格式三)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及期末餘額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