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前二項所規定之保管期間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惟會計憑證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