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6條 財團法人應參酌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一),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