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5條 財團法人編製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或附表格式充分揭露重要業務事項及期後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