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