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財團法人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其另行保管裝訂較便者,仍應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