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者,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協助原子能民生應用研究發展、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或其他有關原子能業務之信託。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益信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