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3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主管機關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