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2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許可:一、履歷表。二、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