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辭任理由書。三、事務處理報告書。四、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