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