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9條 核子設施之設置地點,除須符合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要求外,其與二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之距離,至少應為低密度人口區半徑一又三分之一倍。前項設置地點由核子設施經營人選定後,報請原子能委員會依據核子設施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及地區實際狀況,劃定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半徑,並會商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定之。必要時並應依法建議變更區域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