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41條 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得填具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換發之。申請換發運轉人員執照,須身心健康及最近兩年內從事運轉工作或參加運轉再訓練實績良好。其未實際從事運轉工作或未參加運轉再訓練者,須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