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40條 申請運轉人員執照者如未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後申請第二次測驗。其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二次通知六個月後始得申請第三次測驗。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三次通知兩年後重行申請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