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35條 原子能委員會認為前條之申請,於設計上已足以維護公眾健康與安全者,得發給建廠(造)執照;但在建造進行期間,得隨時派員檢查。前項執照應記載完成建造或修改工程之期限及其限制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