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33條 在中華民國國境內,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並發給執照,不得建造或運轉核子反應器。外國國民、公司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置核子反應器並須先經行政院核准,始得依法申請建廠(造)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